福建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包括:
(一)机关部门、研究院(中心、所)的主要负责人;
(二)学院(部)、直属附属医院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对本单位(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六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安排审计一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其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其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下列情况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不足一年的;
(二)领导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八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校长任组长,协助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纪委办(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研究、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监督检查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审计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二)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存档;
(三)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征询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意见。联席会议对初步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计划草案经校长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向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委托。校党委任免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提出书面委托;校行政聘任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提出书面委托。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债权、债务及有关经济纠纷处理情况;
(七)(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经济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一)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二)被审计干部本人遵守廉洁纪律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工作程序:
(一)监察审计处接受委托,安排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领导同意,可将相关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处应对其进行质量监督。
(二)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三)监察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四)进行审计公示;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五)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六)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经监察审计处审批后,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同时征求有关校领导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七)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八)审计组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九)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报校领导签批后,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将审计结果提交委托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监察审计处。
(十一)监察审计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及效果,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十二)监察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设备、家具等国有资产清查资料;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或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章责任界定
第十六条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被审计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被审计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七条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或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或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被审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损失浪费、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十八条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损失浪费、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监察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内部管理的加强完善。
(一)根据学校主要领导的意见,可视不同情况采取通报、公告等形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透明度。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整改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重大问题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监察审计处可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校领导,提请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闽医大[2017]146号《福建医科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doc